摘要
行政听证之价值在于体现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为公正裁决提供程序保障,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我国行政听证尚处于初创时期,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应当通过立法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和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改进听证主持人的规定,完善行政听证的程序设计。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5年第10期36-38,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研究"阶段成果。编号:03SJB8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