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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2

On Perfection of Supervisory System of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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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模式有司法审查模式、行政监督模式、独立的社会监督模式。司法审查模式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比较公正客观,缺陷是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监督模式在检察官一体化原则下具有高效、低廉、迅速的特点,缺陷是被害人等通过申诉获得救济很难成功。我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确立司法审查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可以采取加强内部监督,明确三类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等措施,重点在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当事人自诉。
作者 成凯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91-94,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2nd. Edition, P. 629.
  • 2.德国刑事诉讼法[M].台湾:三民书局,1998.424.
  • 3[日]田口守一 刘迪 等译.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53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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