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的确定性被视为法治的基础,但这一基础正受到不同法学理论的的质疑。当今法学理论针对该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派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却没有认识到法律不确定性的真正本质;一派否定法律不确定性的存在,却无法从根本上解答对法律确定性的质疑。笔者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法律与产生法律并由法律调整的社会之间的内在张力,根源于这样一个从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构建法律体系与用抽象的法律调整复杂、具体的社会事实这一对立统一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证思维的过程。单方面地肯定或否定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99-103,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