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比较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有其内在理由。从实际的角度看,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经济、社会的实践需要并不能成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然理由。从理论前提的角度看,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不足以支撑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理性。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有悖于法理,如果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那么一旦涉足诉讼,必然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方方面面的困惑。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104-106,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