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后背书系指背书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或在票据权利行使受阻后所为之背书。期后背书并不等同于一般债权转让,仍然能够产生票据法上的法律效力,但存在权利移转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票据抗辩限制等特殊性。我国《票据法》禁止性立法规定与票据关系实践不符;我国《票据法》明令期后之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与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产生矛盾,却又不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05年第3期62-64,66,共4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