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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 被引量:2

Value of the System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Criminal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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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可以撤诉,也可以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进而实现和平、秩序的实体价值;自诉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体现了自诉尊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价值;自诉程序省去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节约了诉讼资源。当自诉的上述三个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以实体正义为基础,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
作者 张琛华
机构地区 太原理工大学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年第10期80-82,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克劳斯·洛克信(Claus Roxin)著,吴丽琪译.德国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服务有限公司,1998(中华民国87年11月版).659.
  •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 3引自《牛津英语字典》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3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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