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可以撤诉,也可以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进而实现和平、秩序的实体价值;自诉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体现了自诉尊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价值;自诉程序省去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节约了诉讼资源。当自诉的上述三个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以实体正义为基础,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年第10期80-82,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