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铁路管理体制的变化,要明确铁检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下列案件由铁检管辖:铁路系统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危及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对铁路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的铁路人员,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性质的,其职务犯罪仍属于铁检机关管辖。其他铁路控股企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铁检机关发现后,可以先行查办,遇到有关政法机关提出争议意见的,报上级协调处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S期1-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