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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离职”人员能否要求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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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 本刊2005年第6期《会诊台》刊载案例反映:某老国有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因经济效益不好,有部分职工离开企业自谋生计。有请了长假的,有没有请假但和单位打过招呼的,有招呼也没打就自行离开单位的。在过去的10多年中,他们没有和单位联系,单位也没有和他们联系,对与他们的关系,单位也没有作任何的了断。他们多数人的档案仍存在单位。现因单位改制,他们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他们这些年的生活费,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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