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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人格的确立与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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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57-60,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04年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W20041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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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63.
  • 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
  •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 6[美]弗朗西斯·福山 刘榜离 译.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二级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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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德]马克思(K·Marx),[德]恩格斯(F·Engeis)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56.

共引文献701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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