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权人格以法权关系为客观基础,通过法权意识这一中间环节,在社会历史中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法权人格作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人格体,其实质在于以个体自由的发达为前提,以主体性的充分觉醒为基本内涵,以“主体-主体”的交往形式为依托。在文化层面上,法权人格的缺位是中国法治社会生成的一个前提性困境,其培育与确立对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成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57-60,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04年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W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