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规则所作的法律解释均只对个案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均不构成判例法意义上的先例,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尤其是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被后案事实上作为先例遵循。未获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对后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与专家组法律解释相比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更大的影响力。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79-184,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