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具有避免程序重复的功能,可以缩减有关的费用,达到程序经济的目的。我国现有破产立法、司法解释对破产抵销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关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不仅原则,且“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提法也欠妥当,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来破产抵销,应当是“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抵销”。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