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04年初北京市某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分别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根据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并经国资委批准,将经济补偿金基数确定为2408元。但是企业在内部测算表和职工经济补偿金领取单据上将2408元分为两部分:2003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608元和企业给予每个职工每人每年安置费800元。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85-8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