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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排除H股股东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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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送股还是付现,都属控股股东的自主民事行为,将H股股东排除在外本无可厚非。但认真审查原先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谨慎遵循《股改办法》操作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区分股东和公司行为,是所有牵涉股改境外上市公司必须的功课。
作者 郭雳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财富》 2005年第10期16-18,共3页 New For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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