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所有契约都包含了对支持他们的履行机制的规定。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实际上得到了强制性履行机制的有力支持;交易频率较高的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则主要依靠个人履约资本。当自我履约机制出现失败时,第三方私人履行机制往往首先被动用。而公共强制性履行机制则是对私人履行机制的有效补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交易双方形成稳定的预期,保证私人秩序的可信性,并在私人秩序失败时提供辅助性的措施。现实中,大多数的契约安排都是通过公共和私人秩序的混合机制得以履行的。但并非所有的契约条款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履行,当未来事件远远超出预期时,当事人就会对初始契约进行重新磋商和调整。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58-60,65,共4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