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准与发照是商事登记中的重要步骤和核心环节。因为在内容上,前者关系到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后者决定着商主体的经营资格的缺失。在法律行为的性质上,前者体现着商事登记的私法本质;后者由于行政管理的主导,具有公法特征。对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分析的目的就在于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得失的性质、方式、时间及标志,以解决实践中“统一主义”立法带来的弊端。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77-79,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