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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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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勋。
出处 《今日上海》 2005年第10期61-61,共1页 Shanghai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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