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许多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为了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安全、规范、有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即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物权变动中的职责和公证的效力,但也有人对公证行业能否承担这样的责任表示担忧。我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显然是对公证行业缺乏了解所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公证机构遍及各地,已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公证队伍,并且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制度作为保障,完全能够担负起物权变动中相应的公证职责。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9期11-12,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