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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能否没收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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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5月初,张某驾驶“浙004号”渔船从境外偷运“红油”(“红油”是香港专门用于工厂、船舶并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只限于在香港地区使用或特定船舶自用,不能用于国际贸易)进境,被某海关查获。该海关经调查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绕越设关地的走私行为,遂依据《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张莱作出没收走私“红油”并课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海关发现,张某在2004年12月和2005年2月还首两次使用“浙004号”渔船走私免税“红油”,分别被该海关和其他海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某海关认为,张某所驾驶的“浙004号”渔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三次被用于走私“红油”,属于《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鉴于此,某海关在对张某本次走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没收了张某所使用的“浙004号”渔船。
作者 刘浩宇
出处 《中国海关》 2005年第9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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