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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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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09A期64-64,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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