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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当年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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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该《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出处 《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2005年第17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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