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在股东恶意对债权人和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时无法补救。为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在特殊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以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先天缺陷。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年第5期274-276,共3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