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为某妊娠期保健食品的致畸性和致突变性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依据。[方法]以产品日推荐剂量的100倍(3.33 g/kg.BW)设0.83、1.67、3.33 g/kg.BW 3个剂量组进行致畸试验;Ames试验(设8、40、2001、000和5 000μg/皿5个剂量组)、骨髓细胞微核及精子畸形试验(设2.5、5.0和10.0 g/kg.BW 3个剂量组)研究遗传毒性,同时设阳性和阴性对照组。[结果]3个剂量组各项指标均未见有明显的母体毒性和胚胎毒性、致畸性。各剂量组在体内体外致突变性研究中未见有遗传毒性。[结论]在本实验条件下,该保健食品无致畸性和致突变性。
出处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CAS
2005年第5期52-53,共2页
Strait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