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冲突是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一种关系,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支配资格,这种支配性具有对应性,即权利被特定主体支配就排除了其他主体对该客体的再行支配。同一客体若被不同主体支配就意味着会发生冲突。作为法律现象的权利冲突,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要有权利的合法存在,此乃权利冲突的界定基准;另一方面要主体的多元化和客体的一元性,这是权利冲突的主客体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方面条件,方能构成“权利—权利”的冲突。
出处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