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股东或控制者的压迫行为会给被压迫股东、公司自身乃至整个公司制度带来很大危害。阻遏压迫行为、对被压迫的股东提供适当救济始终是公司法关注的重点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的经济结构并且进而导致的股东预期的差异,决定了对其被压迫股东的救济和保护也应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大差异,被压迫股东更有可能根据“反压迫原则”选择诉讼方式请求司法救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和股东合理预期标准是被压迫股东适用“反压迫原则”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68-74,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