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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起诈骗与盗窃结合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a Case Committed with Fraud and Larc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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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与诈骗是常见性犯罪,对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清晰地界定。但当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实施诈骗与盗窃结合行为时,其定性往往产生歧义。这需要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并紧扣案件的切入点——被害人是否行使了财物处分权,即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窃取还是自愿交付,从中对案件作出符合法理的界定。
作者 吴中谱 谢诚
机构地区 温州市公安局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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