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然存在众多疑难之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界定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对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理解,必须符合刑法所限定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对“单位”的认定应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不应成为其罪过形式。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86-8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