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以“子女利益”为唯一和根本的原则,而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包含了三项原则,不完全考虑子女的利益。而且,台湾地区从父母和子女两方面确定了多项要素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大陆地区的司法解释则失之于简单,难免出现法院的恣意裁量。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唯一原则,并参考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多要素出发来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44-48,51,共6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