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5期49-52,共4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度软科学指导性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