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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站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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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2002年8月,某市建设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对全市经营燃气的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据市政府批转的全面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实施方案,发出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燃气市场的通告》,规定凡未取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过期的经营业主,一律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停止经营。在清理整顿中,市建设局的下属机构燃气管理站发现某燃气经营点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8月底,已过期作废,该业主却没有按通告规定的期限自行停止经营,便以该站的名义对该燃气经营点作出了《燃气(燃气用具)经营检查整改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作者 黄若霞
出处 《城建监察》 2005年第10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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