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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请为何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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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从原告总经理李某发的传真、副总经理陈某写的便条、销售凭证、财务部制作复核的张某业务费统计表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担任销售部副总红理秘书的同时兼做销售部业务员工作.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5年第10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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