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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中的一个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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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师法》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表述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笔者觉得以上的表述明显地存在着不妥的地方。
作者 史复明
机构地区 浙江象山二中
出处 《语文学习》 2005年第10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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