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五)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05年第10期38-39,共2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