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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好四个关系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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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新增了人民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内容,这表明无论人民银行是否履行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不仅不能削弱,反而要有所加强。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在维护稳定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在理论层面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有理论探讨上的意义,而且有助于基层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实践中对自身职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最终实现辖区金融稳定。
作者 裴绍军
出处 《吉林金融研究》 2005年第11期4-6,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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