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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原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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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月12日,刘女士出面向杜女士借款8000元,用来偿还一笔购车贷款,同时向杜女士出具了借条。1999年2月,刘女士与丈夫卢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卢先生负责还给杜女士。日后刘、卢两人均未偿还借款。杜女士多次催讨无着落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归还欠款。由于杜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便将她的丈夫金先生及5名子女以继承人的身份变更为案件当事人。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05年第11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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