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刘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四楼厂房作为生产之用。同时乙公司提供电梯给甲公司有偿使用,由乙公司的人员看管电梯。一夜,甲公司为了赶时间交货,要求员工加班赶活。刘某加班至凌晨4时左右,为了运货至一楼,到电梯口看电梯是否停在该楼层。当时电梯间及电梯内均没有灯光,电梯的门是开着的,而电梯的梯厢停留在一楼。刘某进入电梯,一脚踩空,跌至一楼当场休克,经抢救治疗后被评定为伤残六级。刘某找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款30万余元。
出处
《电梯工业》
2005年第1期23-23,共1页
Elevator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