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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发生变更登记,不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2002)民终二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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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依照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明确规定,股权变更登记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新近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证券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需报经证监会的批准,故上诉人上海成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必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5年第20期33-33,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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