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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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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05年第10期I0012-I00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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