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地方政府负责地区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统一规划,由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通过财政投融资和金融债券等渠道筹资,采取控股、参股和政策性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这在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财政投融资”。我们国内对“财政投融资”的定义一般概括为:以政府财政为依托筹集资金,以实现政府意图和国家有关政策目标为目的。
出处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