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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东盟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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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于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对企业来说,只有了解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才能根据要求选择性地使用部分进口原材料以满足原产地标准,否则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要求,则不能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不能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削减。
作者 丁长影
出处 《中国海关》 2005年第10期22-23,25-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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