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应增加当事人提供检材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检材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时限宜从举证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在鉴定结论初步作出后,最好先发出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征求意见稿。司法会计鉴定不能采用抽样法和推理法,必须采用详查法。应当了解案情,但鉴定不能受案情的支配,不能以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要关注对鉴定书及附件的复核校对。认真学习诉讼法律知识,积极应对质询。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5年第A01期15-1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