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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审慎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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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办理过一起涉嫌贪污案的鉴定,从举报时涉嫌贪污三十一万余元的案值开始,到撤案时负有九千余元的经济责任结束,不仅案件资金数额的差距很大,而且案件的性质也产生了变化,情形较为特殊。经此一案,感受良多。最深切的体会就是司法会计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粗疏,必须慎之又慎。就本案而言,倘若司法会计也象两次审计一次会计鉴定那样粗枝大叶,停留在表面就轻率定案,一旦起诉,后果不堪设想。
作者 梅芝义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5年第A01期71-72,7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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