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的职业地位是被社会公认的.因为人们要通过传媒达到自己获知即了解外部世界的需要,这样。记者的采访权就理应受到社会及相应在机构的准许与保护。因此,当记者在满足人们知情权而行使采访权时,这种采访权也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变相行使与相应延伸。每个人的身体和五官能够接触的外部世界是十分有限的。而传媒是人体的延伸,这样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一种放大了的公民间自由交谈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公众而行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不能被剥夺的。但是记者没有也不应该拥有个人的特权.如果个别记者以采访为特权越出法制界线,他就会被剥夺相应的权利。
出处
《记者摇篮》
2005年第11期40-41,共2页
Journalist Crad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