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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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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非诉讼程序,它是国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律程序,具有与司法审判机关相类似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其形成的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使大部分劳动争议得以解决,不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双方矛盾的激化,保证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仲裁程序也不似诉讼程序那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效率,必须有完备的仲裁规程为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还不完善,本文仅以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例,谈谈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应用上的思考。
作者 杨津
出处 《山东企业管理》 2005年第10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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