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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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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1995年1月24日财会字(1995)6号文第二点第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会计处理应该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针对这一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作者 萧华亮
出处 《上海会计》 2005年第5期22-23,共2页 Shanghai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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