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样就无法解释诸如刑法为何成为独立部门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区分的真正界限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从刑法的独立性入手,提出刑法应当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刑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才能从实质上划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是刑法能够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本理由。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6期24-29,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