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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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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速新一轮税制改革,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11号文件)《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发布了(财税[2004]156号文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对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购进、自制固定资产实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新一轮税制改革对于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增值税改革进展到新的阶段。《若干问题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适用区域和行业、准予抵扣的项目、不准予抵扣的项目、
作者 姜波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5年第10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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