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的全国性县(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后,县(市)级人防机关相继独立设置,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提供了组织保证。县(市)级人防机关一方面接受上级人防机关的业务领导,另一方面要在县(市)政府及军事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本地实际和人防机构的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保证国家人防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环节。如果它处于弱势状态或低水平运转,无疑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人防系统的作用的有效发挥。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05年第10期13-13,共1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