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之所以对被告收集证据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作决定。如果允许被告在行敢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是先作决定,后调查取证,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则。另外,被告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职权和手段,如果允许其在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被告和证人在行政机关的控制与压力下提供的证掘,很难做到真实、客观,这样的证据即使提供给法庭,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