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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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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新实施条例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其公布施行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学好、用好条例,现将新条例内容刊登如下。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5年第10期10-13,共4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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