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克服单个银行信用的不足。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联合融资借款人的借款金额更大、期限更长,一般短则3年,长则10年以上,经常见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出口信贷项目。从市场的角度看,当借款金额大到一家银行没有能力承担,或者虽然有能力承担,但超出客户的授信额度时,联合融资便成为可能。从法律的角度看,各国银行法一般不允许一家银行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比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就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0%。因此,联合融资既可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违反相关法律。
出处
《时代金融》
2005年第11期20-21,共2页
Times Finance